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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激辨(下)
 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公诉方开始一件一件地列举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各样的证据。各种各样的图片,口供,录音,一件一件地呈现在大家的面前。

 证据提供完毕之后,审判长问道:“被告人对原告人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刘彪回答:“无异议,没有什么需要提供的!”

 刚才,通过律师的问话,大家开始对案件的定起了一些怀疑,但是,当一件件证据提供出来之后,特别是刘彪和刘虎的对话,每一句,审判大厅里的人都听得清清楚楚。现在,所有的旁听者都已经对案件的定确定无疑了,加上刘彪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所以,大家可以断定,尽管辩护律师提出了无罪辩护的请求,并且已经被批准,但是,大局已下,接下来,应该不会有什么变数了。

 “下面,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李士强再一次站起:“审判长,审判员,刚才的法庭调查,特别公诉方提出的各项证据,已经事实胜于雄辩地表明,被告人身犯买凶杀人罪事实证据确凿,毫无疑问,在此,我们不再对这些作过多的强调。只想建议一点,希望辩护方在为被告人辩护的时候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要再提出太多让大家感觉过分离奇的观点。我的发言完了,谢谢。”李士强的发言简短有力而且充满威严,他在发言中,毫不留情地批评了律师的行为,当然,他也说出了大家的心理话,刚才,吴服民的提问实是在有些不着边际了。不过,蓝煜星感觉,也许事情不会这么简单,他相信吴服民。

 “下面,由被告人刘彪自行辩护。”审判长在进行他的程序。

 “我没有什么好辩护的,刚才,公诉人所说的都是事实。”

 刘彪的发言,再次让大家感觉,今天的庭审真的是一场好戏,辩护律师冒天下之大不韪,主动要求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可是,被告却毫不领情,连一句我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的话都没有说,直接了当地就承认了罪行,不知道接下来辩护人还有什么话要说。

 不过,大家也都基本上看清了今天庭审的结果。按常理,法庭辩论到了这个地步,辩护人应该放弃无罪辩护的要求了,在下面的程序中,也许,在现有基础上提出一些宽大的请求才是正题。不过,一个三条人命案在身的杀人犯,对他提出宽大条款,已经没有意义了。但是,有少数人,包括蓝煜星和林清雅在内,依然对下面的进展抱有一丝希望,在盼望奇迹的出现。虽然对前景并不看好,蓝煜星还对今天的辩护律师抱有一丝希望。相信,他为这场辩护付出了这么大的代价,应该会有所作为的。

 “请被告人刘彪的辩护人发言。”

 审判长通告以后,吴服民站起,用清晰而坚定的语气说道:“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庭的指派,并获得被告人刘彪的同意,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刘彪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审阅了本案全部诉讼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以及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作为刘彪的辩护人,我仅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吴服民的开场白,庄重而程式化,可以想见,对下面的辩词,他是做了充分准备的:“刚才,我们通过法庭调查,发现了一个奇特的案例,也是这个案件的案中案,就是p县国土局的局长董守业的案例,董守业身为国土局局长,居然可以为了被告人刘彪的利益,主动承担一切罪行,甚至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这就给了我们一点启示:假如被告人刘彪和董守业一样,同样是为别人顶罪,可能存在不存在呢。当然,这种行为是妨碍司法公正的,应该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却未必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来对刘彪做出判决。”

 律师一开场,就给大家提了一个可能,那就是刘彪会不会像董守业一样,为他人顶罪。这种事情,在平常情况下看来,似乎不可能,但是,有了这样一个例子在先,那他的观点就很容易被大家接受了。蓝煜星对今天的辩护律师简单太欣赏了,他的所有的观点,都和自己一致,当然,这引起疑问,他也曾告诉过钱玉纶,也许,钱玉纶已经把这些疑问告诉了辩护律师了。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提出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就是被告人刘彪和其弟刘虎的通话录音和刘彪本人的供述。虽然,在技术上这个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他本人的供述也是法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按本辩护人刚才的疑问去分析,假如刘彪和董守业都是为他人顶罪,那么,一切都可以说得通。”

 律师在提出他石破天惊的观点之后,继续他的辩护:“刚才,我向刘彪提了四个问题,通过这四个问题,我们不难看出,第一,除了刘彪本人的口供之外,公诉方无法提供被告人与被害人周嫒嫒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而失去了这一前提,说刘彪为了个人前途杀周嫒嫒灭口是不能成立的;第二,案件的另一嫌疑人刘虎并没有被抓获,单方面的说刘彪买凶杀人,缺乏人证;第三,公诉方提供的刘彪给刘虎汇款存,以此作为刘彪买凶杀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在得到刘虎的确认之前,尚无法确定,因为不能排除刘彪出于兄弟之情向刘虎馈赠财产的可能;第四,刘彪与刘虎的通话,如果被告人刘彪有为他人顶罪的动机,不能排除他们两人故意演戏的可能。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判定刘彪买凶杀人,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一翻颇有说服力的表达之后,吴服民又补充道:“审判长,审判员,我还想补充一点。法庭在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的时候,同样应当适用推罪从无的原则,只有公诉人的证据能够和指控的罪行构成绝对的因果关系,同时,绝没有出现任何一种意外的可能,才能判定被告人确实犯罪。而刘彪买凶杀人案,与本辩护人刚才陈述的原则显然是相违背的。以上,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审查此案时,对辩护人的意见能给予充分考虑,并尽量采纳,发言完毕。”

 听了辩护人的话,审判厅里震动了。似乎,大家都被吴服民说服了。如果没有董守业的案例在先,也许人们会认为律师的话很荒唐,但是,一个活生生的事例就摆在眼前,如果背后另有其人,既然这个人可以让董守业为他牺牲,也同样有可能让刘彪为他牺牲,道理都是一样的嘛。

 对于法律的判决,大家也很清楚,现在在庭审的时候,比以前更家人道,更加人化,甚至可以说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既然无法百分之百地证明刘彪有罪,那又如何能够判他死刑呢?不过,公诉人会不会还有什么话要说呢,他们,是不是还会提出更有说服力的观点和证据呢?对这样一个被告都供认不讳的案件,如果最后竟然无法判决,似乎也太戏剧了吧。

 蓝煜星对今天的局面是持谨慎地乐观的。一方面,他当然希望刘彪能够被免除一死。有了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要刘彪不死,以后就完全有通过他追查下去的可能。破案,有时候是很需要耐心的,而他就是有足够的耐心。以前查的案子,特别是那些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很多都会耗费一年以上甚至是数年的时间,而且,这些案子有些还不象这件案子这样曲折。就是他在十三室查的那件轰动全世界的走私案,主犯现在还不是依然逃往国外、逍遥法外?但是,蓝煜星也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人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不过,今天的最后结果,即使发生了奇迹,出现了让自己最希望的结果,这种结果,依然是蓝煜星非常不满意的。原因很简单,这件案子,假使公诉刘彪买凶杀人失败,也只是证据不足,而不是有证据证明刘彪无罪。对现在的审判体制,老实说,如果刘彪真的被判无罪,岂不是明明白白地告诉世人:你可以杀人,只要你手段够高明,不被警方抓住证据就行;这岂不是在鼓励高智商犯罪、高科技犯罪?法律的威严,受到的挑战是越来越强烈了。

 在蓝煜星思考的同时,坐在最后那个角落里的钱玉纶,已经把墨镜摘了下来,脸上,充满了期待,似乎,她已经看到了一丝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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